大皖新闻讯将建筑垃圾、成堆的生活垃圾偷偷倾倒在人迹罕至的地方丹东股票配资,这些违法行为如果造成严重后果,将面临严惩。近日,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快速查处一起非法倾倒建筑垃圾案件,依法对2名涉案人员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。
7月13日,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接到城管部门移交线索,有人违规倾倒大量建筑垃圾。民警迅速赶到现场,发现倾倒点分别位于天水路与淮南路,梅冲湖路与通淮路交口等多处,垃圾堆积量超过50立方米,不仅破坏市容,还会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,对居民生活产生影响。
经查,该倾倒点为非合法登记的消纳场所,且垃圾来源不明。新站分局联合城管部门开展调查,通过走访摸排,最终锁定嫌疑人王某某、郭某某,二人均为货车司机。
经调查,二人本应将建筑垃圾运送至正规处理厂,但为牟取私利,私自截留垃圾处理费用,多次违规倾倒。在确凿证据面前,二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第一百二十条,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某、郭某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处罚。
目前,违规倾倒的垃圾已由环卫部门清理处置,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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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前,《关于办理擅自倾倒、堆放、丢弃、遗撒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适用行政拘留案件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已由合肥市城市管理局、市公安局、市生态环境局、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印发,旨在依法严厉打击擅自倾倒、堆放、丢弃、遗撒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,切实维护城市环境整洁与生态安全。
《意见》明确了适用范围,针对擅自对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进行倾倒、堆放、丢弃、遗撒的行为,将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进行处理。
该条款指出,有擅自倾倒、堆放、丢弃、遗撒固体废物且造成严重后果,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,公安机关将对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负责人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。
大皖新闻记者赵琳实习生韩木晗通讯员合公新丹东股票配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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